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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商家”“渔场”以及“小规模”发帖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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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天山雪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12-15
— 本帖被 天山雪 执行取消加亮操作(2012-08-16) —
各位备案的商家渔场及小规模的朋友请注意 jn/ 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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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网站的规定在各个板块发布交流内容。 TL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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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备案的商家渔场和小规模发帖,都将受到如下限制。 " +n\0j;  
@!MhVNS_<  
一、允许发布的版块 /'uFX,  
SPEDN}/^  
1、商家销售区 [ta3sEPjs  
@ApX43U(  
2、商家展示区 )?qH#>mD6  
{;[W'Lc  
3、拍卖区 IP e"9xb  
w\f>.N  
4、鱼友心语区 6*Y>Y&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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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有金鱼图片的内容和任何联系方式的 FY(C<fDRo{  
Wgr`)D  
二、禁止发布的版块 3.vQ~Fvl  
(}:n#|,{M  
只要是带有鱼的照片,或者任何联系方式的帖子,不管是销售也好,不销售也罢,都禁止发布在上述板块之外的版块。 A;g{H|  
3Hg}G#]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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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例 Bx&F*a;5  
fj,]dQ T  
凡与鱼友交流心得体会,以文字说明为主的,附加有鱼图片的,可以发在其他相关板块中。 <z+b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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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提倡大家把自己的养鱼心得体会,多写一些感想和记录,让大家共同学习进步提高。 sKU?"|G8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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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禁止只有图片记录,没有文字记录的内容发布到其他区域。 x-3!sf@  
凡此种种,皆认为是违规广告,按网站规定处理。 I X]K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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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罚分禁言,重则取消备案,禁止在兰寿网发布销售内容。 -'jPu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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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规则和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和遵守,感谢大家长久以来对兰寿网的大力支持和关注! <Z6tR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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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生意兴隆,合家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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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anshou.cn/read.php?tid=359030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12-15
沙发  
离线laoliu666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0-12-15
支持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0-12-1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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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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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0-12-15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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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0-12-15
要注意了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0-12-15
这样好 大家也要注重信誉 我们就敢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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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0-12-15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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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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