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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私人信息的相关规定的重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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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rbandme12
只看该作者 80楼 发表于: 2011-06-23
很多时候有些好的事物一旦与金钱沾边了就悲催了,我也想说说自己来寿网2年来自己的体会。有的业者确实不太地道,由于寿网上的金鱼买卖很多时候都是以照片形式进行确认的,所以不少商家就拿一般的或者是比较差的鱼来忽悠一些新手,这点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估计在寿网买鱼上过当的人也不少吧。个人觉得今后寿网的销售板块和展示板块所有涉及卖鱼的帖子全部都明码实价,让所有的人针对某些鱼都看个明白、提个建议,不管这些建议是良言还是酸水,这样才能促使商家做到一分价钱一分货,不至于漫天要价,并且使买家能够得到更多网友和鱼友的意见,防止被忽悠的发生。我想如果真正是靠养鱼实力吃饭的业者或商家是不怕自己的价格和鱼被人拍砖的吧,拍卖板块的活跃度远远没有销售和展示板块的活跃度高,这也不利于长久的发展,如何提升拍卖板块的受关注度,还望总版主和各位版主费心多想一些妙招出来。个人意见,说错勿怪!  
离线kkpant
只看该作者 81楼 发表于: 2011-06-23
比你吓死,我路过咋

只看该作者 82楼 发表于: 2011-06-23
引用第79楼冰晶玉洁于2011-06-23 01:28发表的  : Jl6biJx  
善恶到头终有报 别浮躁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 应当支持多元化的声音 个人认为只要是理性 有道理的声音都应该存在 世界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规则上我们应该向公平公正去努力 正义正理才是王道
如今寿网 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鱼友搞得乌烟瘴气 为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 伤害为寿网发展做出诸多努力的鱼友 践踏自己做人的尊严 让我十分鄙视 vHPsHy7y  
.......
}.=wQ_  
冰版这段话说得极其好!强烈赞同冰版的观点,呵呵。
离线潍坊土鳖

只看该作者 83楼 发表于: 2011-06-23
引用第79楼冰晶玉洁于2011-06-23 01:28发表的  : Ivq|-LDNc  
善恶到头终有报 别浮躁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 应当支持多元化的声音 个人认为只要是理性 有道理的声音都应该存在 世界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规则上我们应该向公平公正去努力 正义正理才是王道
如今寿网 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鱼友搞得乌烟瘴气 为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 伤害为寿网发展做出诸多努力的鱼友 践踏自己做人的尊严 让我十分鄙视 7u%OYt D E  
.......
l>7?B2^<E  
支持
离线西湖鱼
只看该作者 84楼 发表于: 2011-06-23
离线xhbzjy

只看该作者 85楼 发表于: 2011-06-23
人在做,天在看。冰版的观点我很赞同,善恶到头终有报! Jgzg[6  
<Lfo5:.  
一直在关注相关人以及相关事件的发展,天版的这个帖子也跟我有着些许关系。 :stA]JB# w  
]iH~ 1[  
借此帖,和各位简单说一下,事情的原委。 x@,B))WlGr  
.OvH<%g!.  
今年三月份,受到通辽雷鸣此人的攻击,起因源于论坛外,我将此人踢出我的QQ群。 NAEAvXj  
`&o>7a;  
之后此人在论坛内寻衅滋事,发生一系列口舌之争。 d2<+Pp  
h[j(@P  
受到此人污蔑后,一直与其对峙。僵持中谁与他的观点不同,他就“损”谁! Xwk_QFv3  
o<i\1<eI  
导致一些鱼友情绪激动,因言语过激而被处理。反倒寻衅滋事之人大有“凯旋”之架势! ,V # r  
sFonc  
整件事情中,此人所言全部都是捏造、臆断! 后因工作关系,无暇顾及此事。 <FU1|  
=_9grF-  
前面几位都谈到了法律,网络语言谈及不到诽谤、诬陷,但此人此举着实可恶之极! t p3 !6I6  
Z oQPvs7_  
听朋友劝:“网络毕竟不是现实。。。林子大什么鸟都有。。。认真你就输了!” G:!'hadw  
:LX (9f   
带着这些劝解,回到我当初入网时的起点:以鱼会友。群众的眼睛雪亮的! [|oOP$u  
JCZ5q9b  
可是不言语不代表不追究,不代表自己妥协,相信总有一天大家会知道真相,认识此人的嘴脸。 pq<2:F:Kl  
{~~'  
前几天无意中看到的一则回复,揭露了一个险恶用心之人的龌龊行为!真是遭人唾弃啊。。。 iea7*]vW  
=s h]H$  
也因此天版开了此帖,提醒各位注册会员注意保护其他人的隐私。 ynG@/S6)K  
OA8iTn  
“未经他人许可,禁止张贴他人的任何私人信息” eR:!1z_h  
"|K D$CY  
单说信息内容,这里是不是简单的表达“我收到的你发给我的信,只要你不允许,我就不能公布呢?” @hIHvLpRB  
_If:~mIs  
还是说“我收到的信,你没有经过我的许可,你不能张贴呢?”
g7<u eF  
#(Ezt% ^  
现实中公布诽谤、辱骂收信人的,只要收信人愿意,当然可以公布示众; E|omC_h  
}#QYZ nR  
如果是辱骂、诽谤他人的,收信人无权公布,否则就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Q%^!j_#  
aj@<4A=;  
但经受害人许可,可以公布! PitDk 1T  
SOo}}a0  
此次事件中,wangkang002收到的信件提及受害人我,我已准予公布,此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r5s>A[YC  
xC.Tipn>  
请天版再次斟酌。 V75P@jv5J  
A&($X)t  
除此之外,搬弄是非之人的行为在论坛里如何处理?诽谤诬陷其他人的行为在论坛如何处理? guWX$C-+1  
"o>gX'm*  
有条条框框监督和规范吗?如果针对的对象是版主,这样的行为的结果又会如何? ,lr\XhO  
qr_:zXsob_  
站内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可以的话,我这留有! Y SD|#0  
>Yt+LdG!-  
只要在论坛里不骂人,不反动,是不是论坛就无法处理? ,)7y? *D}  
+JRPd.B"@  
我大米只是一个普通鱼友,通过亲身经历想问这么几个问题而已。 yOXL19d@p_  
k&SI -jxj  
6=i@t tAK  
通辽雷鸣,你的行为让我恶心至极!!!!!!! >'96SE3  
]J>{ZL   
给天版发信息,居然还说和我私下和解,同时指责他人的行为对我如何不利!【这是站内信息的综合表述,算是张贴私人信息么?】 !Au9C   
T9=55tpG9  
那你的行为呢?造成的后果,你承担什么责任? fPu,@ L  
qJPEq%'Q  
我何时何地跟你和解了?一片胡言乱语!又是对他人的诬陷,和对信息接收人的欺骗! Y;OqdO  
0) T`&u3!  
你怎么就那么不要你的面部皮肤呢?【算骂人吗?】
25CO_  
sJ q^>"|J  
恶劣行径就不要标榜美丽的花环!事已至此,各位看官心知肚明即可。
[ 此贴被xhbzjy在2011-06-23 14:27重新编辑 ]
离线xhbzjy

只看该作者 86楼 发表于: 2011-06-23
咨询了一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此人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j{H@rHuy  
t'pY~a9F  
在此望天版,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以便诉讼需要,作为证据。 uO,9h0y0W  
2y0J~P!I  
再次感谢天版的辛劳!

只看该作者 87楼 发表于: 2011-06-23
当家不容易啊
离线fuyanruc

只看该作者 88楼 发表于: 2011-06-23
引用第85楼xhbzjy于2011-06-23 14:10发表的  : 2d#3LnO  
人在做,天在看。冰版的观点我很赞同,善恶到头终有报!
一直在关注相关人以及相关事件的发展,天版的这个帖子也跟我有着些许关系。
借此帖,和各位简单说一下,事情的原委。 /F thT  
.......
H:k?#7D(  
X"k:+  
事主也出来说话了    希望版主来下个结论  不要让大家失望
离线mzggx
只看该作者 89楼 发表于: 2011-06-23
千万别拿你手上的权力拿来当人情。。。。。。是指。。。当发现恶意欺骗网名以次充好的商家因于严利打击,不要认为是在寿网的老商家对寿网有点贡献而心慈手软。 T'> MXFLh  
    在有一个案例极其恶例。 M5kw3Jy5  
    一个板块的整治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长期,严利,细水长流式的整治,维护好一个网站的名声,须要打长期战呀。 .]e_je_  
这就要天版您老和个位斑竹多劳心啦 #M)+sK$H%f  
        支持。。。大力的支持寿网的这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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