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所说的问题,看来并未有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kn 1+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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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这里重申一下我的意见。 %M_5C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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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家在这次交易中没有能够把买家选好的鱼全部发给买家,虽然作为一个鱼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能够事事亲力亲为,但是对于发错鱼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gc6T`O-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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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商家在确认事实,发现失误后,态度诚恳,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和买家沟通主动,并按照买家的提议,退补了货款。也是属于值得肯定的。 }:5>1F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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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买家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在第一次和商家沟通时积极沟通也很快的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式,属于正常的积极的态度,所以得到了商家积极的回应。 /V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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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但是,在这时,买家考虑的问题并不周全,并未追问没有按照约定发出的鱼的去向,也没有要求商家继续把没有发过来的鱼重新发货。虽然,是出于不愿承担更多运费,怕为了几条鱼再花2百多元的运费,不合算的缘故,或者担心发生更多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或给自己增加麻烦等众多原因,所以决定了要赔偿4条鱼的款项。注意在这个时候,的确已经达成了一种默认的协定,就是针对4条没有发来的鱼的解决方式,是用赔款来处理。所以,你们之间的交易问题和纠纷,可以在这里画上一个句号了。因为卖家已经满足了你的要求。也就是说达成了你们默认的“协议” <(%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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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买家第二次向卖价讨说法的过程中,买家忽略了自己事先和卖家默认的约定,是针对没有发给自己4条鱼的赔款的约定。而在次的提出了质疑,因为是发现了自己想要的鱼已经给了其他人。而感到纷纷不平。感觉受到了欺骗。这个时候引起了商家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也能够理解,卖方认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接下来的买家,不接听商家电话的行为的确也是将问题推向极端的一个起因,这表明你已经不希望私下解决文问题,而是把问题公开化。这样的公开无论如何,总会有50%的概率,舆论会支持你的。 E*t0ia8
这个时候你的做法,就已经等于推翻了之前你们的默认协定(赔偿协议)。 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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