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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猴王之间事情的最后一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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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修罗

只看该作者 50楼 发表于: 2008-07-08
引用第48楼liu90001于2008-07-08 00:27发表的  : t*H r(|.  
我个人觉得天版还是要是要出下面,表明一下态度!协调一下!要不,这个网站怎么办得下去呀?  以后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多,会变成扯皮网了!
这网站以后: hTZ&  
还会有什么鱼友? {;uOc{~+  
哪里来的交流? !nh7<VJ  
.......
:.8@ xVH  
网友买鱼认准认证商家,利益才能保障 lrq u%:q  
走私的都要官方做主? z,pKy Inw  
况且总版已表过态,只是双方给不给面子的问题 DFDlp  
别把这事扯到网站办不办得下去上,让人觉得别有用心 =-wF Brw  
离线清水荷
只看该作者 51楼 发表于: 2008-07-08
还掐呐!!!!!!!!!!!
离线日寿最爱
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08-07-08
好长的金鱼纠纷案,看得有点累,还是当事人自已解决为好,我只是路过一下~
离线天山雪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08-07-08
我之前所说的问题,看来并未有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kn1+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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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这里重申一下我的意见。 %M_5C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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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X2 lH~C  
第一,商家在这次交易中没有能够把买家选好的鱼全部发给买家,虽然作为一个鱼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能够事事亲力亲为,但是对于发错鱼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gc6T`O-_;  
9&t!U+  
第二,商家在确认事实,发现失误后,态度诚恳,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和买家沟通主动,并按照买家的提议,退补了货款。也是属于值得肯定的。 }:5>1F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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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买家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在第一次和商家沟通时积极沟通也很快的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式,属于正常的积极的态度,所以得到了商家积极的回应。 /V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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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但是,在这时,买家考虑的问题并不周全,并未追问没有按照约定发出的鱼的去向,也没有要求商家继续把没有发过来的鱼重新发货。虽然,是出于不愿承担更多运费,怕为了几条鱼再花2百多元的运费,不合算的缘故,或者担心发生更多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或给自己增加麻烦等众多原因,所以决定了要赔偿4条鱼的款项。注意在这个时候,的确已经达成了一种默认的协定,就是针对4条没有发来的鱼的解决方式,是用赔款来处理。所以,你们之间的交易问题和纠纷,可以在这里画上一个句号了。因为卖家已经满足了你的要求。也就是说达成了你们默认的“协议” <(%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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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买家第二次向卖价讨说法的过程中,买家忽略了自己事先和卖家默认的约定,是针对没有发给自己4条鱼的赔款的约定。而在次的提出了质疑,因为是发现了自己想要的鱼已经给了其他人。而感到纷纷不平。感觉受到了欺骗。这个时候引起了商家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也能够理解,卖方认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接下来的买家,不接听商家电话的行为的确也是将问题推向极端的一个起因,这表明你已经不希望私下解决文问题,而是把问题公开化。这样的公开无论如何,总会有50%的概率,舆论会支持你的。 E*t0ia8  
这个时候你的做法,就已经等于推翻了之前你们的默认协定(赔偿协议)。  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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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商家在这时因为多次和你电话沟通未果,在未经友好协商的情况下,买家已经把商家推上了一个口水台,因为只要一提到商家不诚信,就会得到舆论的攻击。商家在多次电话无法联络到买家解决问题的清情况下开始情绪急躁,说出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冲动的话。这无疑是不理智的。 K)`\u7Bu  
Y}C~&Ph  
第七,结论 o5N];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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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家没有履行事先的口头约定,把所有选中的鱼发到买家手中。属于违反约定的行为,错在商家。 Hkv4t5F  
2通过买家的沟通,和商家迅速的达成了口头协议,赔偿货款,并将赔款迅速到位,商家解决问题及时理智。 f'\NGL  
3买家因发现了自己定的鱼给了别人,就推翻了之前和商家达成的口头协议。同样属于违约行为。并不接听商家的电话,错在买家。 ?q%)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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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网站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给出的意见! cXJtNW@  
网站建议当事人双方放弃对对方的敌对情绪,你们各自都有错的地方,相互退让一步。买家和商家可以通过电话沟通解决此事,商家也应该针对这次事件给买家进行道歉,并将矛盾误解化开。 f(O`t}Ed  
.+H8c.  
都是养鱼爱鱼之人,我想双方作为堂堂七尺男儿,平时也都应该是心胸开阔之人,会知道如何解决好此事的,不要因为一叶障目,就忽略了生活中更美好的事物,就是去了宽容和谅解之心。 9K8f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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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道歉,并非是软弱的表现,反而是勇敢的面对。能够妥善的解决问题才是为商为友为人之道。 2wW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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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已经作最终裁决建议! U=C8gVb{Hq  
eXaa'bTx  
本意见不包括此次事件中的其他相关联问题,如:是否没有缴纳定金就可以先款先得等问题。
使用兰寿网的签名功能,展示自己的产品和联系信息,方便直接。在任何一个自己的发言后,都可以看到。点击下面连接看详情。联系电话:xxxxxx 微信:xxxxxx QQ:xxxxxx
www.lanshou.cn/read.php?tid=359030
离线searain
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08-07-08
小学没毕业写的真好呀。

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08-07-08
引用第53楼天山雪于2008-07-08 01:35发表的  : 5Zn3s()  
我之前所说的问题,看来并未有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现在在这里重申一下我的意见。
.......
8ne'x!1 D  
}tx~y-QQ  
公道,人性化的处理建议,双方若能如此,便甚好! pZGs o  
*ARro Ndr  
毕竟通过兰寿网而产生的交易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家是‘寿友’、‘鱼友’、‘网友’,既然有个‘友’字在先,何必针尖对麦芒......
离线神剑
只看该作者 56楼 发表于: 2008-07-08
我建议此事到此为止!这样吵下去的结果是一:达人以后估计在网上不会再有卖家接你的生意了,二:猴王你的鱼网上买家以后会更加小心的购买.所以,此事最好不要再吵了.
离线百鱼亭

只看该作者 57楼 发表于: 2008-07-08
引用第53楼天山雪于2008-07-08 01:35发表的  : x!YfZ*  
我之前所说的问题,看来并未有得到当事人双方的认可。
现在在这里重申一下我的意见。
.......
sgB3i`_M  
辛苦写了这么多,公道,公平,公正
只看该作者 58楼 发表于: 2008-07-08
封贴吧
离线weiyumaozi
只看该作者 59楼 发表于: 2008-07-08
哎,郁闷啊,到现在还没谈好? mR{0*<  
你们是怎么搞的! VEn%_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