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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心在灵性漫步于2008-04-12 07:14发表的 公告!!! : b6N[t _, 从即日起凡是类似声讨销售行为等帖子请发贴人同时提供对方商业欺诈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截图、照片、银行汇款汇单、收发货提单等等,不能提供其中任何一种证据的行为网站将视为恶意攻击对方行为,将予以删贴。特此公告! 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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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gjd520ll于2008-04-13 12:26发表的 : nCYz];". 给商家一点时间,我没有必要很块传上证据! e$9a9twl 有的时候,做事不要很冲动!
引用第16楼心在灵性漫步于2008-04-13 12:39发表的 :你没有必要提供证据,作为管理者我有必要管理。
引用第17楼gjd520ll于2008-04-13 12:50发表的 :你们斑竹管什么?买的人还是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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